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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四批办理情况报告)

来源:普洱市政府网 时间:2023-06-23 阅读:

报单位(盖章):普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批2023年6月21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53080020230616001

景东县文井镇挖固村南洋河水库周边有上百亩的国有林、集体耕地,新田部分属于基本农田,被杨某多次转卖;山神庙半山有几百亩国有林地的林权证被错发在都拉村9组,县林改办下发批复作废,错误的林权证至今没有收回,林地长期被非法侵占

景东县

其他

1.生态环境方面:经现场核实,该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无生态破坏、违规占用、违规采伐及毁林开垦等问题,属权属争议纠纷问题。

2.权属争议方面:

(1)投诉人反映“景东县文井镇挖固村南洋河水库周边有上百亩的国有林、集体耕地,新田部分属于基本农田,被杨某多次转卖”的问题,经景东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和文井镇、挖固村联合调查,被转卖的地块面积约60余亩(具体面积正委托专业人员测量核实中),原属于文井镇挖固村南洋河小组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农户种植并管理的集体土地,现状为核桃种植,二调土地地类为耕地,三调土地地类为园地,不属于基本农田、不涉及国有林。

1999年,因南洋河水库建设需要,南洋河小组移民至文井镇都拉村和文华村,该地块曾作为水库大坝建设取土场用地(权属问题正进一步核实中)。2002年,水库建成后,该地块由于取土后土石裸露,根据要求需开展水土保持相关工作,为减少工程投资,原南洋河水库管理局局长王某同意王某某(杨某父亲)在该区域种植核桃树的申请,双方口头约定该区域土地权属为南洋河水库管理局,王某某负责种植核桃树对取土场进行植被恢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归其所有。2011年,王某某去世后,其子杨某继续管理该地块上所种植的核桃树。2012年9月23日,杨某将该地块以“南洋河水库核桃基地”的名义,与冯某某和熊某某2人签定《南洋河水库核桃基地转让协议》,以7.98万元进行有偿转让。2021年3月12日,熊某某同样以“南洋河水库核桃基地”的名义,将该地块作价21万元转让给刘某某(其儿子刘某某签字)管理使用。

(2)投诉人反映“山神庙半山有几百亩国有林地的林权证被错发在都拉村9组,县林改办下发批复作废,错误的林权证至今没有收回,林地长期被非法侵占”的问题,“林业三定”时文井区与者后区老鹰窝梁子一带山林界线不清,确实存在争议。

1984年6月28日,县林业局组织文井区、都拉乡、者后区、挖固乡、田心村等相关领导就界限线不清问题进行现场调处,并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山林纠纷解决的决定》,明确界线不清争议范围归为都拉乡集体林。

2006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挖固村村民再次对老鹰窝梁子山林提出有争议,文井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2006年9月29日以《关于挖固村代管国有林与都拉村集体林争议调处请示》(文林改发〔2006〕49号)报县林改领导小组,经县林改办反复调查核实,于2006年10月19日下发《关于文井镇挖固村代管国有林与都拉村集体林权属争议的批复》(景林改办复〔2006〕8号),再次明确维持原1984年《关于山林纠纷解决的决定》。

2007年6月,县林业局确权发证(景林证字2007第0000000193号)给文井镇都拉村民委员会9组,林权证面积158亩。

2012年7月17日,因(景林改办复〔2006〕8号)文件存在文字错误,景东县林业局以(景林字〔2012〕106号)做了更正,县林改办未曾下达过作废批复。

根据县工作组实地调查核实,(景林证字2007第0000000193号)确权范围与景东县林业局所持国有山林权证(编号0002933)不重叠不交叉,不存在“将林权证错发给都拉村9组,林地长期被非法侵占”的问题。

部分

属实

由于该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一名涉事人员已去世,加之当时南洋河水库建设档案材料、农户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现调查取证难度大,部分情况待进一步核实。目前,县政府已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具体负责,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界定土地所有权归属、收益权分配等问题,待该地块土地权属核实清楚后,及时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有序推进问题的整改,确实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

阶段性办结

本文来源:普洱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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