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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来源: 澜沧信息网 时间:2026-10-28 阅读: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澜沧县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澜沧某加油站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9日,澜沧县应急管理局收到编号为XXX的《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举报澜沧某加油站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防静电裤,加油区扫码付款未配备可燃气体报警器。附有现场拍摄照片。接报后,澜沧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加油站进行举报专项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澜沧某加油站工作人员在岗加油作业期间未按规定穿防静电鞋;在未安装声光报警器的情况下,加油工作人员在加油作业区随身携带二维码,使用手机扫码支付。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第4.5条。

二、处罚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裁量标准的规定,给予澜沧某加油站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加油站负责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澜沧某加油站从业人员现场作业不规范,防静电防护穿戴、可燃气体报警应急处置均未执行行业安全标准。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岗前培训、现场巡检等管控机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虚化。本案办理程序合法,取证完整规范,依据裁量标准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处置程序合法、裁量适度。该案为危化品经营领域典型警示案例,相关经营单位须从严落实现场作业管控,规范人员防护操作,健全应急处置流程,压紧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案例2:澜沧某加油站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案

一、基本案情

澜沧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1月29日收到编号为XXX的《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举报:1.该加油站员工上岗时穿着私人衣服、裤子、鞋子加油,并未按规定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2.该加油站在没有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的情况下,在加油机旁出示二维码,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扫码支付,并附有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资料。接报后,澜沧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澜沧某加油站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澜沧某加油站在没有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的情况下,在加油作业区出示二维码,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扫码支付,举报内容属实;经调查询问澜沧某加油站负责人,举报该加油站员工陈某上岗时穿着私人衣服、裤子、鞋子加油,未按规定穿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的举报内容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第4.5条。

二、处罚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给予澜沧某加油站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澜沧某加油站法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加油站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的典型案例。企业未落实国标规范,劳动防护与现场安全管控,安全主体责任悬空。执法机关证据固定精准,证据链相互验证支撑,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实施“一案双罚”,对企业和法人进行行政处罚。该案警示危化经营单位必须配齐安全设施,规范个体防护,严控现场安全操作,压实安全管理责任,杜绝侥幸心理,严禁违规作业。


案例3:澜沧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水泥用石灰岩矿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5日,澜沧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澜沧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水泥用石灰岩矿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矿山现状开采的区域、采场布置方向、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的布置均与《某水泥用灰岩矿50万吨(年)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不符,该安全设施设计已经不能指导矿山目前的开采作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中第十二条之规定,该条隐患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该矿山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开采的违规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矿安〔2023〕144号附件2)第二部分第1条第10项的规定,澜沧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法人进行罚款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煤矿山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开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典型案件,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一案双罚”机制,同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安全设施设计是矿山开采作业法定技术依据,该矿开采区域、采场布置方向、安全平台及清扫平台布设均与获批设计不一致,安全设施设计已无法指导现场开采作业,现场安全管控体系失去预设防护效能,极易诱发坍塌、坠石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案精准适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法》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彰显对重大事故隐患“零容忍”的监管导向。对同类矿山警示:必须严格依照审批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变更开采布局、设施布设;监管层面要常态化核查现场作业与安全设施设计的一致性,督促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从源头防范非煤矿山开采环节重大生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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