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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一男子组织驾照考试作弊,被判刑!

来源:澜沧县融媒体中心、澜沧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5-06-08 阅读:

案 情 回 顾日

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提起公诉。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朱某某通过他人得知外省驾校能让考生以考试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遂以“考试包过”吸引学员,将欲以作弊方法考取驾驶证的考生介绍至外省驾校进行培训考试,从中获取利润。

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朱某某将未能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的黄某日、岩某说等3人带至外省驾校进行培训,由驾校统一教授科目一、科目三考试作弊方法。黄某日、岩某说通过考试作弊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最终取得C1机动车驾驶证。

检察机关认为,朱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跨省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结合朱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检 察 官 释 法

机动车考试作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关乎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在机动车考试中作弊不仅严重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更让一些未能真正掌握交通规则和安全知识的人员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根据法律规定,组织考试作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作弊者取得的驾驶证无效,会被撤销,被行政处罚,且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检察官提醒,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采用作弊等方式破坏考试秩序,妨害公平竞争,破坏社会风气,不但践踏了诚信的道德准则,而且组织作弊者和作弊者均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一旦误入歧途无法挽回,大家以案为鉴,切勿“以身试法”。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30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本文来源:澜沧县融媒体中心、澜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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