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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澜沧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澜沧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澜沧县文化和旅游局 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9-19 阅读:

澜沧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澜沧县老字号创新发展,倡导诚信经营、传承和展现民族文化,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弘扬商业文明的核心内涵,依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流通规发〔2023〕6号)有关要求,结合澜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澜沧老字号”是以企业、个体或组织为主体,认定主体为澜沧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个体或组织。认定主体应富有澜沧文化和地域特色、历史底蕴深厚、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社会广泛认同等特质,注重在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的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三条 成立澜沧县“澜沧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申报、初审、报批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认定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澜沧老字号”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以上或品牌创立满20年(含),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商标注册时间为准,注册地须为澜沧县,实际经营早于注册时间的需提供历史沿革证明;

(二)主要面向澜沧常住居民提供商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和澜沧地域文化特征,在所属行业或领域良好声誉和有一定影响力;

(三)在澜沧县注册并正常运营,依法拥有与老字号一致的字号或注册商标所有权/使用权,无知识产权争议;

(四)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六条 认定周期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公布一批“澜沧老字号”名录。

第七条 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个体、组织)基本信息及近2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证明材料;

(三)注册商标权属证明;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介绍材料;

(六)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或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八)认定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认定企业、个体或组织向认定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或由乡(镇)、部门、社会团体、群众推荐;

(二)资料审核。认定机构办公室组建专家评审团(行业部门、协会代表、专家等)审核,必要时开展补充审查,形成推荐名单;

(三)认定审定。认定小组审定推荐名单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准;

(四)公示。通过官方新媒体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认定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异议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若存在较大争议,认定小组办公室可召开听证会;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由认定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澜沧老字号”名录,由认定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授予“澜沧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企业、个体或组织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或注册商标转让(不丧失使用权)的,需自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变更,经审核后更新名录。

第十条 认定小组办公室对“澜沧老字号”实施日常监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信息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二)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三)被行政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文物保护违法被处罚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澜沧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约谈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移出“澜沧老字号”名录,收回标识使用权、证书及牌匾:

(一)破产清算、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3年以上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复侵权或严重违法的;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澜沧老字号”称号的;

(四)暂停使用权后未有效整改的;

(五)其他不再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

第十三条 认定机构办公室每2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移出名录;严重失信、违规主体永久取消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优先推荐优质主体申报各级老字号。

第十四条 暂停、收回使用权或移出名录的决定,通过官方新媒体公布。被移出名录的,2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对获得“澜沧老字号”的企业、个体或组织,纳入“五上”企业重点培育名单。培育入库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10万元(个体户奖励3—5万元),并在“澜沧发布”“澜沧文旅”等相关信息平台进行宣传、推介。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十七条 不符合《澜沧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要求》的(详见附件),认定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暂停使用权期间,企业、个体或组织应撤回含标识的产品/服务,妥善保存牌匾,不得再以“澜沧老字号”名义宣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澜沧县“澜沧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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