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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网捕鸟触法网 四人获刑又赔偿——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非法狩猎案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澜沧信息网 时间:2026-02-27 阅读: |
野生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禁猎区域架设粘网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却被少数人视为 “小事”。陈某某等四人因心存侥幸、贪图野味,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拘役 + 民事赔偿的沉重代价。近日,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等四人非法狩猎案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司法手段严惩非法狩猎行为,为生态安全筑牢法治屏障。 【简要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等四人共谋后,相约携带粘网等禁用狩猎工具,在禁猎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计 24 只。经鉴定:灰头麦鸡 3 只、丘鹬 4 只、黄绿鹎 9 只、麻雀 8 只,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1 年版)。四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野生鸟类资源与区域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在对四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判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 7200 元。
【以案释法】 灰头麦鸡、丘鹬、黄绿鹎、麻雀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这些野生鸟类不仅仅是自然界的“精灵”,更在控制虫害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生态作用,其生存繁衍直接关系到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食用、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三有”保护动物也设置了严格的保护措施,非法猎捕、伤害“三有”保护动物达到法定情节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谁损害、谁担责”的环境保护司法理念,警示公众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保护无“小事”!每一次非法狩猎都在破坏自然的平衡。野外不是“法外之地”,野生动物不是餐桌上的“佳肴”,切勿为口腹之欲跨越法律与生态的双重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生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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